为了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患了重大妇科疾病后能得到及时治疗,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推出女职工幸福互助保障计划。
第一条凡本省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在职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必须是城镇户口),身体健康(以前从未患过本保障计划所指的妇科癌症)能正常工作的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均可参加本保障计划。
第二条本保障计划采取集体参加制。投保单位符合本计划规定范围的女职工及男职工家属(必须是城镇户口)应不少于60%的集体参保(家属除外)。
第三条保障范围。本保障计划对会员承担保障责任的疾病为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输卵管癌、阴道癌(TNM分期必须为T1N0M0期及以上)。
第四条交费。每人每份交保障费15元,保障期限为一年,每人最多可投保三份。被保障人在有效保障期限内最多可投保三份,超出三份的份数不享受互助保障金。期满后不退本金。
第五条被保障人首次投保须执行6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限向后顺延30天。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终止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内继续投保本计划的,不执行6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无论是否发生理赔,保障责任均告终止。
第六条保障责任。被保障人自团体会员保单生效之日起60天(续保除外)以后符合以下所列条件者,可向本会所在地办事处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1、在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输卵管癌、阴道癌(TNM分期必须为T1N0M0期及以上)中任何一种或多种妇科癌症,可获得保障金额人民币10000元(每份),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2、在县级以上医院对已确诊为良性肿瘤后行一侧乳房全切术、子宫全切手术及行子宫肌瘤摘除术的参保会员的慰问,每例慰问500元-1000元。
第七条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障人初次患本计划所指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本会不负赔付责任: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未据实按60%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女职工人数投保;
(二)投保人、被保障人的隐瞒、欺诈行为;
(三)在投保前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指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
(四)被保障人所患的妇科癌为原位癌;
(五)被保障人所患的妇科癌为非原发性妇科癌;
(六)被保障人在投保后60天之内患本计划所指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
(七)被保障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障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除发生上述情况外,被保障人身故的,本会对该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终止。
第八条保障金的申请和赔付。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障责任的上述六种疾病,可向所在地市互助保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证明及保障单或其他保障凭证;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证明;
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明;
4、医疗档案;
5、本会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所在地保障办事处在三十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互助保障金。
第九条本保障计划解释权属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